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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先由孩子父母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则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注:以上所述父母为出生医学证明上显示的亲生父母)。办理户口登记后,如果要收养该儿童,需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证》后,可以将儿童户口迁至收养人户口下,家庭关系登记为养父母,可改随收养人的姓氏。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合适并提出意见,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或《准迁证》,当场签发的《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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