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纠纷而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仲裁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申请、答辩、变更、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2、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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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申请仲裁,要求仲裁机构公平裁断的权利: (一)当事人提请仲裁权;申请人有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权,被申请人享有承认或反驳仲裁请求和提起反请求的权利; (二)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权; (三)当事人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和选择仲裁员的权利; (四)申请仲裁员回避权; (五)约定不开庭仲裁权和公开开庭仲裁权; (六)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仲裁活动权。 二、维护自身实体权利请求和主张的诉讼权利: (一)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权利; (二)辩论的权利; (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 三、实体权利的处分权: (一)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权; (二)请求仲裁机构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的权利; (三)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权; (四)请求补正仲裁裁决书错误权。 四、为实现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权。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仲裁当事人拥有的权利:提出仲裁申请的权利;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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