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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同居如果没有涉及财产债务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直接解除同居关系;如果因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
同居关系的解除: 第一,双方没有配偶没有子女,自行解除即可。 第二,一方有配偶或者双方都要配偶,有子女,可以协议解除,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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