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2,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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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不是按照标的财产的金额来收取诉讼费,而是按照案件的类别来收取诉讼费用。例如当事人提起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收取100元的案件受理费;如果当事人提起其他行政案件,每件收取50元。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3、超过1千元到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4、超过5万元到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超过10万元到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5、超过20万元到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到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6、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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