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具体的程序是: 1、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2、审查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协议内容。 (1)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传法律,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 (4)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5)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探视权的约定。 3、出具离婚协议的公证书。 综上,离婚协议公证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不过,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才生效,婚姻关系宣告解除。而公证并不是婚姻关系解除的必备条件。公证的好处是可能在日后法院审理案件中,给法官更大的参考倾向。也就是说,离婚协议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这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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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协议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当事人身份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财产凭证,如房产证、存单等;当事人的子女情况,等等。
签订离婚协议书不需要手续,只要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上的内容协商一致,并签名即可。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办理登记离婚的必要文件之一,双方自愿离婚的,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自民政局发放离婚证之日起解除。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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