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提供的借条,如果没有实际发生,你可以不认可。 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对方的母亲和妹妹属于和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原则上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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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和欠条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们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借条对应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就是一方借钱给另一方;欠条对应的法律关系比较多,可以是欠货款、分红、投资款等各种情况,总的来说是一方拖欠另一方债务。两者完全不同性质。
借条是书证,在必要时也可以成为物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的规定,借条效力优于其他的证据,有完全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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