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权利: 1、按担保贷款条件和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是否为贷款提供担保; 2、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3、有权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审查; 4、如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担保人有权通知贷款人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5、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等。 6、有权处要求担人提供反担保措施; 7、在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利对债务进行追偿。 担保人的义务: 1、债务人未仍履行到到期债务,但保人有义务代为偿还; 2、应当公布所担保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3、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对是否提供担保给予答复; 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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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连带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对借款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借款人有无能力的限制。双方对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为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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