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而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 《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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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争议的机构,而《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受理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劳动仲裁不能主张社会保险。由于社会保险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范畴。但社保本身的纠纷,比如不买社保、没有按照真实工资标准购买社保等,仲裁委是不受理的,这属于社保局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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