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不还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时,被执行人确无可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有可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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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后仍然拿不到钱的,可以采取其它执行措施,包括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可申请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如果对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法院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会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13条追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的刑责。如果并未达到追究刑责的标准,对方不积极履行判决,法官会给其姓名证件号码输入“被执行失信人黑名单”,对其的高消费、贷款等方面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以此来迫使对方积极履行生效判决。
如果执行后仍然拿不到钱,这时就可以采取其他的强制措施进行实施,包括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而被执行人确实不能履行的,法院可以暂时中止执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话,则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限制出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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