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对于上述1年的期限,有些研发人员故意在执行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时已经基本完成的发明创造留到离职1年后作出,这其实严重损害了原单位的利益,原单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规避这一风险:1、制定相关的制度要求研发人员在离职时将所有的研发成果交给单位;2、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研发人员在离职较长时间内完成的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单位所有;3、在研发人员离职前一段时间调离其研发岗位,使其接触不到单位的核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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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务之外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发明人、设计人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但与单位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了归属发明人、设计人约定的,应从其约定,归属发明人、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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