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同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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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分为住院期间的和出院后的护理,住院期间的护理期限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出院后的护理期限一般参照医院的建议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特殊情况两人护理需要医院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护理费就是陪护费,是指事故受害人的人身受到损害后,在医疗或者康复过程中所必需的陪护人员的误工费或工资,主要根据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或者护理级别、需要护理的人数等确定金额。 护理期人员的收入,护理人员有收人的,按照其因护理误工而造成的收入减少赔偿护理费;对于无业人员进行护理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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