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 3.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4.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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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别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别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别人信件,致使别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 3、非法开拆别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别人隐私、侮辱别人人格、破坏别人名誉的; 4、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别人信件,造成其余严重后果的。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立案标准:1、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拆开他人的信件,隐匿的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2、毁弃、非法开拆他人的信件,严重影响到他人的工作和生活,使受害者身体或精神受到严重伤害;3、非法开拆他人的信件,还涂改信件内容,侮辱他人的人格,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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