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是实施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不是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但不是所有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凡年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未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但是,考虑到有些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如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后果很严重,这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接近16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其是非观念和道德标准已经可以作出正确的判断,所以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一律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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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人所作的处理。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凡符合上述情况之一者,已收案的不予立案,已立案的应予撤销,侦查终结的不予起诉;已移送法院起诉的,或终止案件的审判程序,或宣告无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五类具体情形和一类条件情形;同时,在《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满14岁的人和精神病人两类情形。因此,不追究刑事就是不处以任何刑罚的意思,与判刑更是风马牛不相及。
法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人所作的处理。法律上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依法作出的处理。撤销已受理的案件,侦查终结不起诉;已移送法院起诉、终止案件审理程序、宣告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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