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因此,离婚需要出具内地居民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居民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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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外地,办理离婚的手续有以下: 1、双方可以采取协议离婚,夫妻任意一方回到男方或女方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双方结婚时办理结婚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双方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则由原告到被告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2、夫妻双方都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的,一般通过诉讼离婚,由提出离婚的原告方到被告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3、双方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等,到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相关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离婚登记;采取起诉离婚方式的,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具体情况,判定双方感情破裂后,予以离婚。
可以在异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可以在一方当事人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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