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是否减少还得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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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协商减少孩子抚养费,只要一方确实有必要减少孩子抚养费,而另一方有能力抚养孩子,且同意减少孩子抚养费,那么夫妻之间就减少孩子抚养费是可以的。 减少孩子抚养费的情况包括三种: 1、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 2、一方因病或伤残; 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
抚养费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少给,但只局限在某些特定情形。 一般出现下列情形的,抚养费可以少给: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4、父或母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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