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院的做法违法。2、不签收裁定,并据理力争。理由: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13条规定: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交纳。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此,上诉期结束后法院应当通知你预交,而不是在判决书后仅附一条就算预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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