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程度鉴定包括 I级伤残至 X级伤残。具体鉴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一、伤残鉴定内容 1.伤残级别鉴定 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治疗费鉴定 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 伤者受伤严重,如一、二、三、四级伤残的,由于需要长期护理,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做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 误工损失日,是指伤者受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误工损失日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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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主要包括: 1、受害人的基本情况; 2、鉴定的过程与依据; 3、伤残的具体等级; 4、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和级别; 5、后续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资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同时当事人应当缴纳委托伤残鉴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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