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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到监狱的程序为: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即人民法院将判决书送达羁押场所的一个月内,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1)制定和完善投劳方案。投劳工作作为看守所一项日常工作,涉及法院、检察院、武警和监狱等不同的单位和部门,点多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切实认真对待。 (2)查验投劳文书和材料,确保准确完整无误。监狱法第16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3)核对投劳人员,办理出所手续。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等查验无误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安监管信息平台,并确保信息录入准确无误。 (4)加强协作,确保投劳途中安全。看守所在和监狱确定投劳时间和人数后,及时与驻所武警联系,按照投送罪犯人数和任务配备相应押解人员、武器、警械和车辆等,实施武装押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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