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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1份; 2、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1份; 3、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非婚生情况说明; 4、落户集体户或非亲属挂靠的,需提供单位或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原件1份: 5、非婚生育申请随父落户或婚生申请随《出生医学证明》未登信息一方落户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1份; 6、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提供父母双方签署婴儿民族成份确认书,原件1份;
初办出生证明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 (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 (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 初审合格后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待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 证明材料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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