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财产损失一直是坚持“填平”原则,即应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现有的、实际发生的损害(也当然包括发生的合理费用)为限。此类财产损失大可分为两类:一、财产应该增加的而没有增加,即积极损失;财产不应减少的而予以减少,即消极损失。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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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财产损害赔偿法律规定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被侵权遭受的财产损害,由侵权人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金额进行赔偿。
很多赔偿中都会涉及一项赔偿,叫做精神损失赔偿。对于计算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有不同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指:侵害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等人身权益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自然人或自然人近亲属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一般的财产权不会产生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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