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程序怎么走?(一)协议离婚程序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3、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注:1、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2、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离婚手续。注意:协议离婚的条件:其一,确定有管辖权的民政机关。其二,双方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三、协议离婚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其四、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协议离婚的结果:1、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男女双方为单身状态;2、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如果因离婚协议履行问题产生争议,当事人需起诉到法院解决。(二)诉讼离婚的程序起诉→受理→审理→(调解)或判决→(不服一审判决的在收到判决书15天内)上诉→二审→判决生效。注意:诉讼离婚的适用条件(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2)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3)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4)涉外婚姻和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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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1、第一阶段:起诉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3、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携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离婚协议书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自第三十一日起,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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