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离婚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2、离婚证书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判决离婚的还应提交原法院出具的该判决书已生效的裁定证明); 3、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后未再婚证明原件。 4、委托亲属代为办理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代理人身份证。 5、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6、申请人遗失离婚证的,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解除婚姻关系证明书》。离婚公证只能根据根据离婚证书、民事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证明当事人在何年何月何日离婚,并不能证明当事人现在是否再婚。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公证处对其未再婚的声明进行公证。 7、如果为解放前离婚的,须提供本人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解除婚姻关系证明。证明应当详列离婚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离婚时间、离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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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公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2)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 (3)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证件和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离婚协议书及财产处分清单;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当事人申请离婚公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离婚证明或者民事调解书、判决书;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后证明原件;委托亲属办理的,应当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代理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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