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条规定承认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效力,规定了定金条款的适用,即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返还定金。但若是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接受定金的一方要返还定金。此案中因开发商一方原因导致购房合同未能订立,系违约责任,应将定金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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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能,但有例外。 1、买房交了定金因购房者毁约没签认购协议不能退定金; 2、因特殊情况政策变化天然要素等导致不能签定认购协议、对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未能达成合意而无法签约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能退定金;因售房者毁约没签认购协议的,能退双倍定金。
没有签认购书买房定金一般不能退。但如果供方违约,可以退还定金,即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规定,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消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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