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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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没有什么区别的,参考依据都是工伤保险条例,确认为工伤事故之后享受到的待遇也都是一样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且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为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的等等。视同工伤的情形不符合常规的工伤认定情形,但是在此种情形发生时,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常规意义上的工伤应当是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但是视同工伤则不一定。
过去发生的多数工伤争议,都集中在工伤认定方面。《工伤保险条例》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过去的《试行办法》中规定了认定工伤和不认定工伤两种情况,《条例》又增加了“视同工伤”的条款,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工伤认定中,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条款,应当怎样更加准确地理解?对于工作时间的理解,有三种不同的概念:合法的时间、合理的时间、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时间。合理的时间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紧急处理工务时间以及生产设备的抢修时间。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时间是指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雇主运用自己的影响力,使雇工超时工作的时间。对于工作场所的理解,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实际区域,它分为固定区域和不固定区域。固定区域是指职工日常工作区域,包括单位所在地、单位附属地以及户外经常性固定区域,如邮递员、送票员所在工作区域等。不固定区域则是指修理工、电工、船员、新闻工作者日常不确定的工作区域。对于工作原因的理解,是指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但从事的是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这种情况不能作为工伤处理。《条例》规定了工伤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申请时效设置为1年,就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生产权利,为有关部门搜集证据提供一定的时间,同时也使职工得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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