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责任由公司承担,业务员个人不承担。如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业务员存在下列情形的,需承担责任。 四、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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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的业务员只要不具备主观明知的犯罪故意和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身份的,通常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即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现行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不会追究底层业务员的刑事责任,但如果业务员的犯罪金额也就是业绩金额过高的话,还是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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