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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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以及犯罪主体的主观罪过不同。 首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危险状态一般高于交通肇事罪。 其次,交通肇事罪主观要件一般是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一般为故意。道路交通事故不能轻易认定犯罪主体具有间接故意,因为所有参与者自己也处于其造成的风险之中,很难证明其对自己的法益持有放任的态度。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区别有:1.表现形式有区别。2.罪过形式不同。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显的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至少是一种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且过失行为也不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的行为方式。3.处罚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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