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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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交通事故逃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主观方面,行为人有逃避交通事故带来的责任的目的;2、客观方面,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常见情形是行为人明知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依然驾车离开。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办法包括: 1、从对事发中行为人对事故的明知程度进行判断; 2、从事发后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上来进行判断,审查嫌疑人是否具有逃逸的情节,也可以从嫌疑人事发时的行为表现上进行认定; 3、从对事发后行为人对现场遗留证据的态度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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