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但是不执行。罚款部分还是需要执行的。无证驾驶属于行政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应给予孕妇行政拘留,但是不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条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养、被行政拘留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除外;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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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处罚的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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