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为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与子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这种情况下该房屋或出资属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或部分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房屋或出资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则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或出资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子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但是,如果子女结婚后,父母在为子女购置房屋或者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时明确表示该房屋或出资是赠与一方的,那么,该房屋或出资应当认定为被赠与方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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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分割具体如下: 1、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离婚时,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 2、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如无明确书面约定或声明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剩余房款以贷款形式支付,由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不动产归登记方,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登记方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
《民法典》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原则上认为是对于双方的赠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一方父母婚前出资并付首付并登记在一方名下,则房产应当属于出资人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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