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自我判断是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法院不受理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除,如因财产纠纷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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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在法律上定性为非法同居关系,这样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本来直接分开就结束了,但是涉及到孩子,孩子的抚养问题的处理和婚生子女一样,那就是双方都有义务抚养,那么可以协商解决孩子由谁监护而另一方负担多少抚养费;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强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同时就孩子的监护权和抚养费支付问题请求法院裁决。
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当事人之间不成立婚姻关系,离异时不用办理离婚手续。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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