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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报警处理和工伤认定的区别是什么?

2022-11-02 16: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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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2 回复

专业分析:

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二、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三、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四、协商赔偿程序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五、劳动仲裁程序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审理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七、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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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过去发生的多数工伤争议,都集中在工伤认定方面。《工伤保险条例》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过去的《试行办法》中规定了认定工伤和不认定工伤两种情况,《条例》又增加了“视同工伤”的条款,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工伤认定中,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条款,应当怎样更加准确地理解对于工作时间的理解,有三种不同的概念:合法的时间、合理的时间、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时间。合理的时间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紧急处理工务时间以及生产设备的抢修时间。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时间是指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雇主运用自己的影响力,使雇工超时工作的时间。对于工作场所的理解,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实际区域,它分为固定区域和不固定区域。固定区域是指职工日常工作区域,包括单位所在地、单位附属地以及户外经常性固定区域,如邮递员、送票员所在工作区域等。不固定区域则是指修理工、电工、船员、新闻工作者日常不确定的工作区域。对于工作原因的理解,是指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但从事的是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这种情况不能作为工伤处理。《条例》规定了工伤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申请时效设置为1年,就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生产权利,为有关部门搜集证据提供一定的时间,同时也使职工得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的区别是: 1.工伤认定是由劳动局认定你所受的伤害是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所造成的,并由社保局予以赔偿的一种程序。 2.工伤鉴定实际上是劳动能力鉴定,即所受伤害构成几级伤残,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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