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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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由此可知,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可以依据以下情况确定: 一、当事人造成交通肇事的损害后果,对于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责任。 二、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三、逃逸的时间应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时间。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可以依据以下情况确定:第一、当事人造成交通肇事的损害后果,对于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第三、逃逸的时间应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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