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执行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生效劳动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申请,并提供该裁决书或调解书。劳动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接到该申请后应当执行。 二、不予执行的情形 以下情形,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的,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或者仲裁结构无权仲裁的; 2、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3、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错误的;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执行措施 1、冻结、划拨存款 2、扣留、提留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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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当事人对于驳回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就该事由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以进行救济。根据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于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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