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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后财产分割同样遵循《民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及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3、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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