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彩礼的一些具体问题及解决 1、返还范围: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笔者认为,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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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特定条件下彩礼可以返还,但是有下列情况的彩礼不会被返还: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夫妻离婚时,可以准予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情形: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虽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确实未共同生活的,同时现已离婚的;3、婚前给付彩礼,并且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和已经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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