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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如下:“普通赌场”的开设。“开设赌场”的行为一般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开设赌场者自己坐庄的;“网络赌场”的开设。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是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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