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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告的录音录像存在异议应当由谁提出申请鉴定,如何收集案件证据

2022-04-10 15: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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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10 回复

专业分析:

对原告的录音证据存在异议,应当有被告提出申请鉴定。《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其中,视听资料就包括录音。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只要符合两点条件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第一: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的;第二、不是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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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录音证据要有一定的证明力。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保证录音内容完整反应债权债务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2.保证录音对象是债务人或者是承担义务的一方。 3.使电话录音真实完整。 4.合法确定录音。 5.保证录音内容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6.对录音进行公证。在公正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公证处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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