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强奸罪,只能是主观故意,过失或者非故意不构成强奸罪。二、强奸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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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为女性按照自己意志决定是否决定进行性行为的正当权利; 2、客观要件为罪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迫使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的男性; 4、主观表现为故意。
强奸罪的构成是:1.若对象是幼女,则犯罪客体是幼女的性的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若对象是妇女,其犯罪客体是妇女享有的拒绝与其合法配偶以外的其他男子性交的权利;2.客观方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3.主体要件一般是男性;4.主观方面必为故意,并以强奸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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