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决定或者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审核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确定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备选名单;(三)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四)负责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五)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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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企业的政府部门分别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政府机构仅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官僚机关,即依照国家法律设立并享有行政权力、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那部分国家机构。行政监督部门有各级人大和政协、监察系统、审计系统、检察机关、财政部、各级政法委等。监督形式有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或者分为长期监督与暂时监督。
国有独资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国有企业融资的目的依据,国有企业融资的具体含义,投融资的范围,原则规定,项目要求,权限划分,项目评审,申报资料,实施监督,风险防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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