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移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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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凭证。在转出地开具缴费凭证。 2、提申请。在北京单位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3、开转入函。北京审核后,向转出地开具同意转入函。 4、移养老基金。转出地接到函后,打出缴费明细并转移养老基金至北京。
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北京的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并出示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北京的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转移接续联系函。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基金,向北京的社保经办部门发送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待基金到帐后,北京的社保经办机构凭信息表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至此,整个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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