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租金按照实际的租赁月份进行结算,同时按照租赁合同的要求支付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确定违约金数额的按约定计算,双方未约定明确违约金数额的,按照违约赔偿损失计算。 房屋租赁协议违约金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3.“不超过20%”,指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只能适用于定金约定,约定的定金高于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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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到期无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理由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属于违约,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如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则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除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符合如下情形,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因自然灾害房屋毁损灭失);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如出租人明确表示不交付房屋钥匙);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出租人经多次催告不交付房屋钥匙);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出租人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使用); (五)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2、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3、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房屋租赁合同可以提前终止,但终止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赔偿。承租方与出租方协商一致或者出现一方违约等法定情形时提前终止合同的,终止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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