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主要是将嫌疑人送至看守所拘留,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问嫌疑人时也需在看守所进行审问。刑事拘留关押的最长时间是30天,如果侦查机关认为应当逮捕关押的,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前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应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拘留加审查逮捕的时间最长37天。如果决定逮捕的继续关押,如果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应当释放,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理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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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会立即被送到看守所,最晚不会晚于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因此送看守所与第一次讯问应当是同时进行的。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剩余的刑期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但是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必须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是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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