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不能采取身份说,即只要是在从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所从事的事务,就一概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2、关键在于行为的内容,首先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次,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正是由于上述行为的内容与侵占罪区别开来。 3、另外,对单位财物的理解并不限于财物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同时也包括单位行使合法占有,但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财物。 依照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李某的行为,公安机关认定其为职务侵占罪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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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 2、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 3、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股权。 4、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 5、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 6、采取不正当交易手段攫取应归属本公司的利益为个人控股的其他企业所有。 7、将合法持有的本单位财物进行非法处分或使用,即变持有为所有。 8、将政府退还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9、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产品。 10、虚构不存在的项目或业务占有公司资金等。
职务侵占罪的常见形式有:侵占公司财产;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非法占有股权;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借款后,占有或者携款逃逸;采取不正当交易手段;非法处分合法持有财产;非法占有政府退还款;不付款就占有产品;虚构不存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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