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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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标准如下: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30%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金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根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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