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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入合租房内盗窃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盗窃”,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入户盗窃。理由是“入户盗窃”中的“户”的范围应限于具有家庭生活的功能与相对隔离的场所。本案中合租房内居住的王某和邓某是陌生人,无亲属关系,尽管每个人租住的一室可以单独上锁,但合租房内的过道、客厅等都是与他人共用的,属于集体活动场所,不特定的外人受其他承租人邀请也可进出该套房,故不能算作刑法意义上的“户”。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入户盗窃。被害人王某虽与郑某合租一套房屋,有公用面积,但亦有自己独立的生活起居空间,并非集体活动场所。并且王某与邓某合租了近两年,长期租住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家庭生活和私人生活,与外界和他人相对隔离。故应进入合租房内盗窃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并且随着城市的发展,类似被害人这种情况的合租模式较为普遍,如不认定为“入户”,则不利于打击犯罪。
入室盗窃更重。在刑法典中,盗窃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即从重处罚的,第一个就是入室入户抢劫,直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主要看刑法第263条。而在公共场所抢劫,是一般情况,不是加重。但是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的话,也要根据情节作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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