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直接监护人确定之后,因直接监护人出现患重病或其他无力监护子女的情况,或者直接监护人有虐待、遗弃子女的情况,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10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变更直接监护人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还有,如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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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变更子女监护权:抚养方因疾病或残疾无法抚养;抚养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生活。
监护人的义务是: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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