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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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是指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通过支付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要求参与者取得加入资格,并以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开发商数量作为报酬或者返利依据,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诈骗罪对于金额的认定标准如下: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诈骗公私财物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诈骗公私财物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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