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工伤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工伤认定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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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有下列影响:如果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的,就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例如医疗费、康复费等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及单位申报的工伤较多,安全系数较低的,则单位的工伤缴费比例会相应的予以增加。
有不利影响。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无特殊情况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只有在用人单位逾期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才能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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