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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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项目包括: (一)治(医)疗费;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四)康复治疗费; (五)辅助器具费;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七)生活护理费;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伤残津贴;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丧葬补助金;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的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2、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伤残津贴。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辅助器具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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