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方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一)申请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说明变更理由;(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三)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五)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规划手续,并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六)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补(退)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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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不能更改土地性质。土地的农业用途有时会被改变,项目建设者往往是通过以租代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获取土地的使用权。虽然在这方面政府有严格的限制。各地的国土监察部门发现这样的问题并不在少数,地方政府的保护回答一般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会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园地不能更改土地性质。土地的农业用途有时会被改变,项目建设者往往是通过以租代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获取土地的使用权。虽然在这方面政府有严格的限制。各地的国土监察部门发现这样的问题并不在少数,地方政府的保护回答一般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会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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